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
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2执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加红代理审判员 李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香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