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丽华、刘伟明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颜丽华、刘伟明银行存款45000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颜丽华、刘伟明银行存款4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蒋 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蒋倩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