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七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七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