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龙与李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颜龙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