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琦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