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蒋陆山与被告永州市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设客运购物广场项
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蒋陆山与被告永州市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设客运购物广场项目部签订的《井头圩镇客运购物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永州市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述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 瑾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