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喜、朱鸿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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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朱鸿颖的银行存款3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朱鸿颖的银行存款3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