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喜、朱鸿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6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朱鸿颖的银行存款3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朱鸿颖的银行存款3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