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651号民事判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赵永辉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