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

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以

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第一条、

第二款、第

第三条第二款、

十四条、《最高人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第一条、

判决如下:

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先行羁押的一日已折抵刑期。罚金款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继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 贝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