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玉山所有的存于中国储蓄银行(账户为
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玉山所有的存于中国储蓄银行(账户为6210984730010132356)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任士刚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1700229001668144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6217231610001076331)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任士刚名下房产(位于郯城县城区文化路11号润园19幢1号,(2017)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175号、第000017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煜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