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宏燕塑料厂、徐家明名下价值650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宏燕塑料厂、徐家明名下价值650万元以内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凌家龙名下位于南京市。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