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锦生、宜都市海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海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92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海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92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 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