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梓波、叶洪平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梓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梓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二、被告人叶洪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向 延 忠人民陪审员 郑 慧 玲人民陪审员 屈 锦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兰田小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款: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