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银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中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乙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