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沈宜婷、徐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第九十二条、

百四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沈宜婷、徐开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判决如下: 沈宜婷、徐开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077.67元、利息4849.08元、罚息3841.45元、复利635.2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5月23日,此后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0元、公告费560元,由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0元、公告费560元,由沈宜婷、徐开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艳 审判员 叶士怡 审判员 赵 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