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融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维仙、陈俊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维仙、陈俊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融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69584.25元及相应违约金35259.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玲审判员 陈雪娇审判员 吴喜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安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