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八条、
百八十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庆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陈彩仙为被申请
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庆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陈彩仙为被申请人杨庆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璐?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