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仙申请杨庆云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八条、

百八十八条、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庆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陈彩仙为被申请

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杨庆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陈彩仙为被申请人杨庆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璐?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