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瑞娥与固原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瑞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

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瑞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任瑞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军民 审判员 张风兰 代理审判员 柳玲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