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美丫美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美丫美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进香履约保证金一万二千六百五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七元,由被告美丫美百货(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七元,由被告美丫美百货(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婧审 判 员 肖金良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雅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