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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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
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冯国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