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玉林、韩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建男欠款2万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玉林、韩玉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建男欠款2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84004070015160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薛玉林、韩玉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