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辉与董永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

第五十三条、

十三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自2018年起,被告董永生将位于董家屯前东至董焕春树带、西至张小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自2018年起,被告董永生将位于董家屯前东至董焕春树带、西至张小辉的0.6垧土地(大坑地)交给原告张小辉经营;2、被告董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小辉2017年六亩土地承包费1200元;3、驳回原告张小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