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与周若胜、段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若胜、段爱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若胜、段爱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县支行借款本金59999.99元及利息、罚息46139.21元及自2017年8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周亮广、安志香、周克耀、孙宁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有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周亮广、安志香、周克耀、孙宁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若胜、段爱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若胜、段爱美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若胜、段爱美、周亮广、段爱、周克耀、孙宁宁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