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五条、第七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彭浩给付原告王力源、王思源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彭浩给付原告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丧葬费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原告负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原告负担94元,被告彭浩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