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前进、李坚强、赵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曹 慧执 行 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