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

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