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
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