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栗与刘占奇、张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红栗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红栗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