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栗与刘占奇、张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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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红栗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红栗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