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浩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滕建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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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浩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浩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铜仁市浩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晶晶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