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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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旺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