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星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彤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