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诉张某丙、王某某、房某某、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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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