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存放在桦甸市临江村守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院内155立方米木材的
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存放在桦甸市临江村守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院内155立方米木材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腾云飞审 判 员 孙 罡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