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刘荣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以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