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玉、范生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刘荣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以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