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

第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之规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