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
第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之规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