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
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颖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