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朝晖与黎健军、朱婉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

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颖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