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九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十九
第十八条、
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三条、
二十五条,《中
第二十四条、
华人民共和国民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梅损失人民币10766
被告王永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梅损失人民币10766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梅负担1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梅负担10元,由被告王永奇负担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方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