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七十九条、第七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肖海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肖海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三九年九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甘霖审判员 万细泉审判员 熊静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俊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