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
十九条、第八十
第八十条、
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蔺启新、王海英共同偿还原告王启社借款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蔺启新、王海英共同偿还原告王启社借款本息154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财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60元,由被告蔺启新、王海英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阿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