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至

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