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四川成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泰成、黄德荣、廖晨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

八条、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成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崇州市XXX

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成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崇州市XXX房屋所有权(权XXX)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以上查封、冻结财产以1039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毅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