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
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因此,本院有权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关于案外人要求解除涉案土地查封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等相关证据判断。涉案淄国用(20
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等相关证据判断。涉案淄国用(2008)第A11902号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是被执行人淄博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查封该宗土地,并无不当。至于案外人提出其在本院对涉案土地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且已经占有涉案房屋,即使案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其仅可排除本院对其购买的涉案房产的执行。因本院查封的涉案土地涉及建设面积19672.20平方米,且目前尚未经过分割,处于共有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涉案土地共有人并未协议分割该共有财产,亦未提起析产诉讼,本院查封该宗土地并无不当。因此,案外人要求解除该宗土地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在土地进行分割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
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帅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帅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陶志民审判员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