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84江阴市长泾瓯秀纸盒包装厂与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长泾瓯秀纸盒包装厂货款749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7493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江阴市长泾瓯秀纸盒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60元(江阴市长泾瓯秀纸盒包装厂已预交),由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长泾瓯秀纸盒包装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