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与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02号申请执行人:于涛,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唐惠锦,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于涛与被执行人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系因申请执行人原因导致的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销案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83执恢1302号案件作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