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刚与王卫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237号原告:闫刚,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被告:王卫泽,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原告闫刚与被告王卫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被告与原告及逯继伟、邰勇、王临平、郭峰、逯雄、逯飞系亲戚关系,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王卫泽多次向原告闫刚及债权人逯继伟、邰勇、王临平、郭峰、逯雄、逯飞借款,共计51万元。2017年2月17日,经协商,债权人逯继伟、邰勇、王临平、郭峰、逯雄、逯飞自愿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卫泽自2017年8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至少偿还原告闫刚3万元,至全部借款51万元偿还完毕止;二、对上述款项,如被告王卫泽未按期偿还,则被告王卫泽应按照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51万元偿还完毕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闫刚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