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贵与傅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

第四条、

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傅成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发贵借款本金15万元及

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傅成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发贵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交纳2383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交纳2383元,由被告傅成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雪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