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廷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廷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廷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廷利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廷利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9时许,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蒋廷利在兴安县界首镇民兴村镇银行和德兴药店马路对面扒窃被害人罗某1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扒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当场对被告人蒋廷利进行盘查时,被告人蒋廷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廷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廷利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阳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廷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

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蒋廷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廷利因多次犯罪被多次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

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廷利因多次犯罪被多次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廷利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盘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二条、

条之规定,判决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廷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

如下:被告人蒋廷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莫仁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秀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