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
第十八条、
十一条、第三
第二十一条、
十一条,《最高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宛金有、周立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37,9
决如下:一、被告宛金有、周立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37,957.35元(利息截止2016年6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利息及罚息至本息实际清偿日;二、被告吴宝文、徐丽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63,279.07元(利息截止2016年6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利息及罚息至本息实际清偿日;三、被告宛金有、周立影、吴宝文、徐丽华对各自给付原告借款本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金余、孟庆芬、刘杰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五、宛金有、周立影、吴宝文、徐丽华、王金余、孟庆芬、刘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73元,由被告宛金有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73元,由被告宛金有、周立影、吴宝文、徐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光审 判 员 杨海涛审 判 员 姬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锴书 记 员 郭忠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