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魁与刘刚、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6

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第十七条第一款、

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魁24925.35元;二、被告睢宁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魁4154.23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吴魁负担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吴魁负担200元,由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睢宁县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颖秋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

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

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