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存银与段存平、王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存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存银负担。审判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存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存银负担。审判长  李宏勇审判员  张庆合审判员  程善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