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厉某名下座落于徐州市XX路XX城XX的房产(登记号:XXXXXX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厉某名下座落于徐州市XX路XX城XX的房产(登记号:XXXXXXXXXXXX;所有权证号:XXXXXX)。二、查封厉某名下座落于徐州市XX路XX号XX大厦XX的房产(登记号:XXXXXXXXXXXX;所有权证号:XXXXXX)。三、查封厉某名下座落于徐州市XX岸XX的房产(登记号:XXXXXXXX;所有权证号:XXXXXX)。四、查封厉某名下汽车8部(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巩一鸣人民陪审员 王瑞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